來源:中國基金報 記者 李樹超 時間:2017-08-23
“應當考慮在《基金法》框架下制定大類資產配置管理辦法,允許機構投資者申請大類資產配置牌照并核準其發行相關產品,為銀行、保險等機構投資者提供規范的資產管理與資金運用通道,為統一資產管理奠定制度基礎。”8月19日,在中國財富管理50人論壇2017北京年會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黨委書記、會長洪磊發表了題為“落實《基金法》迎接大資管”的主題演講,闡述了關于資產管理行業法治化的思路和認識。
資產管理活動都應當遵循 《基金法》確立的信托關系
洪磊表示,《基金法》是規范信托主體具體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奠定了資產管理活動的基本規范和行業依法監管的根基,對行業健康發展意義深遠。
洪磊說,以公募基金為例,《基金法》確立了基金財產獨立原則、雙重受托制度、每日估值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以及嚴格的監督管理安排。其中,管理人與托管人是基金財產的共同受托人,雙重受托制度是《基金法》獨有的制度安排,為基金資產保持獨立性、防止資金混同、防范利益沖突提供了切實保障。基于信托責任的制度化安排使公募基金成為投資者權益保護最充分、市場最規范、系統性風險因素最少的資產管理行業,樹立了大眾理財服務的標桿。
洪磊同時指出,《基金法》也是私募基金開啟規范發展的奠基性法律。在納入《基金法》統一規范后,私募基金走上了蓬勃發展的道路。私募行業的成功實踐也證明,《基金法》有充分的實踐基礎成為統領各類資產管理業務的根本大法。
“未來,全社會資產管理活動都應當遵循《基金法》確立的信托關系,通過統一有序、規范透明的方式共同參與社會財富的管理,促進資本形成和社會發展。”洪磊稱。
在《基金法》框架下制定大類資產配置管理辦法
在洪磊看來,在推動自律管理實踐和規則體系建設過程中,《基金法》是行業發展的準繩,但市場各方對《基金法》的理念、原則、規則的理解不盡一致,對市場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還缺少準確把握:一是基金的內涵與邊界沒有完全落實到位,大量名為受托管理,實則為單一項目提供融資的資金中介業務無法得到有效管理,私募行業仍然面臨非法集資、受托職責不清、利益沖突、明股實債等問題的嚴重困擾,給市場和監管帶來較大風險;二是對私募基金的受托責任主體認識不一致,尤其是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的受托責任主體在實踐中并不容易界定清楚;三是募集職責與投資顧問職責有待進一步明確。
洪磊表示,根據《基金法》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是基金運作的核心,同時承擔了募集和投資管理兩項職責,但在實踐中,同時從事募集與投資管理活動的機構并不多,更多的情況是“只管不募”或“只募不管”。募集行為主體與募集責任主體發生分離,募集人受托責任履行不到位是損害投資者權益的重要因素,不利于行業長期發展。
針對如何落實《基金法》,洪磊呼吁盡快出臺《私募基金管理條例》,厘清私募基金的本質與邊界,明確契約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信托義務要求,并在《基金法》框架下制定大類資產配置管理辦法,更好發揮基金管理人的募集與投顧兩種職能。
“應當細化《基金法》中不同類型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職責,區分承擔募集職責的管理人和承擔投資管理功能的管理人,允許其各自獨立存在并進行市場化的分工合作,將各類主體的活動置于清晰的規則之下,消除通道業務等監管套利活動帶來的風險。”洪磊稱。
來源: 中國基金報 記者 李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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