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陸慧婧 方麗 來源:證券時報 時間:2020-03-23
3月18日,上交所發布《特定機構投資者參與證券投資基金申購贖回業務指引》,引起市場關注。為了規范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申購、贖回業務,滿足特定機構投資者資金配置需求,根據相關規定,上交所對《特定機構投資者參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申購贖回業務指引》有關條款進行了修訂。
《指引》明確,特定機構投資者是指經基金管理人申請并經上交所認可,可以直接向基金管理人申請辦理基金申贖業務的機構投資者,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保險機構、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上交所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此外,《指引》還明確了特定機構投資者可以直接向基金管理人申請辦理ETF、貨幣ETF、黃金ETF以及上交所認可的其他基金申贖業務。
與2012年發布的原版本對照,此次《指引》出現三大變化。
一是特定機構投資者由“社保基金、保險機構、社保(保險)組合產品、聯接基金、本所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變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保險機構、基金管理公司、本所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
“這實際上是將特定機構投資者按照管理人主體進行了定義。未來不僅是這些管理人所管的產品組合,只要是其旗下運營的資金和產品,都可以進行ETF一級市場申購贖回。”一位ETF基金經理分析。
上述ETF基金經理指出,此次修改一點非常值得關注,即將聯接基金改為基金管理公司,或許意味著未來公募基金中基金(FOF)也可以參與ETF一級市場的申購贖回。此外,有業內人士表示關注基金專戶是否包括在特定機構投資者范疇。
另一位ETF基金經理表示,相比之前,《指引》明確了特定機構投資者的主體,范圍更為清晰,尤其是明確基金公司作為特定機構投資者之一。
有基金公司人士表示,此前直接在一級市場申購贖回的保險機構并不多,部分險資更愿意在二級市場買賣ETF,畢竟在一級市場申購贖回ETF需要湊齊一籃子股票,而二級市場買賣更為方便。規則修改之后,對ETF投資領域產生多大的影響,主要取決于特定機構投資者的需求。不排除未來保險公司在一級市場申購贖回ETF的需求有所提升,愿意參與ETF一二級套利交易。
第二個變化是產品擴容,增加了貨幣ETF、黃金ETF、交易所認可的其它證券投資基金。一位基金經理表示,2012年頒布的《指引》,當時基金市場上還沒有黃金ETF、貨幣ETF等品種,如今對指引進行修訂也是根據市場變化做的及時補充。
上述基金經理稱,根據監管部門的規定,保險資金不能投資帶有商品屬性的基金產品,因此保險機構暫時還不能投資黃金ETF,但這一規則未來或有望放松。估計規則修訂時也預留了口子,但相關機構投資者最終能否投資某一類基金產品,還需要等監管部門的詳細規定。
第三個變化是去掉了“跨市場基金申贖業務應當實行凈申購額度管理”、“交收價差保證金”等條款。《指引》中刪除了價差保證金及凈申購額度管理兩大內容,主要是由于此前跨市場ETF存在交收風險,需要進行額度管理。目前,ETF已經全部改成擔保交收模式,相關機構投資者不需要再繳納價差保證金,修訂的指引也將上述規定做刪除處理。
上述業內人士一致認為,新的《指引》根據跨市場ETF業務變化做了調整,有利于提高市場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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