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2-13
滬深證交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節選)
為配合中國證監會“防控債券風險,做理性投資人”專題活動,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要求,我司將于本月分期開展專題教育活動,轉載整理債券投資安全宣傳材料,使投資者了債券投資風險,提高風險防范意識。
一、合格個人投資者、公眾投資者
合格個人投資者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資格認定前20個交易日名下金融資產日均不低于5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
2.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于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3.中國證監會和滬深證交所認可的其他投資者。
注:前款所稱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二、合格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為公眾投資者
公眾投資者可以認購及交易在滬深證交所上市的下列債券:
1.國債;
2.地方政府債券;
3.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
4.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5.符合《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和滬深證交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規定條件,面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
6.本所認可的其他債券品種。
因繼承、贈與、企業分立等非交易行為,公眾投資者獲得僅限合格投資者參與認購及交易的債券或者合格投資者中的個人投資者獲得僅限機構投資者參與認購及交易的債券的,可以選擇持有到期或者賣出債券,不得另行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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