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速途網 時間:2016-08-29
《征求意見稿》出臺8個多月后,被外界稱為“P2P管理辦法”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于8月24日正式落地,《辦法》對于不合規的網貸平臺給予了12個月的過渡期。
根據TechWeb對比,《辦法》和《征求意見稿》主要在九個方面存在較大不同,分別涉及網貸機構(又稱P2P平臺)備案、資產端對接的產品類型、借款額度限定、融資項目募集期限、信息披露細則、過渡期限等。
1.備案登記時限規定為領取營業執照后10個工作日以內
對于網貸機構向金融監管部門備案,《辦法》規定了時限,為“領取營業執照后10個工作日以內”,而《征求意見稿》則沒有規定。
具體內容為,《辦法》第五條規定,網貸平臺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于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2.不得線下推廣
《征求意見稿》第十六條規定網貸機構不得進行線下推廣,《辦法》將這一相關內容提升至了第十條中。
具體內容為:(第十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四)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3.不得開展類證券化業務
在《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網貸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的活動中,“網貸機構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為新增內容。這意味著對網貸機構資產端對接的產品類型進行了限制。
具體內容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4.不得向借款用途為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征求意見稿》第十條規定網貸機構不得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而《辦法》則在股票之外,延伸至了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范圍。
具體內容為,網貸機構不得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5.同一個人在同一個網貸機構上的借款不得超過20萬元
《辦法》第十七條對借款人的借款設限做了規定,這方面在《征求意見稿》中是沒有的。
具體內容為:第十七條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6.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限的上限由10個工作日變20個工作日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網貸機構上的單一融資項目募集期限的上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而《征求意見稿》時為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具體內容為,第十九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7.終止業務時應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通知借款人和出借人
《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網貸機構暫停、終止業務時應當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通知借款人和出借人,《征求意見稿》時為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
具體內容為,第二十四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暫停、終止業務時應當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通過官方網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公告,并通過移動電話、固定電話等渠道通知出借人與借款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暫停或者終止,不影響已經簽訂的借貸合同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
8.網絡借貸信息披露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辦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中關于網貸機構信息披露的規范和內容,同《征求意見稿》有很大差距。
《辦法》稱,網絡借貸信息披露具體細則會另行制定。
9.過渡期限由18個月變12個月
《辦法》給予不合規網貸機構的整改期限為12個月,而《征求意見稿》時為18個月。不過,《征求意見稿》發布時為2015年底,距今已過去8個多月。
具體內容為,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處理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2個月。
銀監會官網8月24日公告顯示,《辦法》發布后,下一步,銀監會將制定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具體辦法,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網絡借貸資金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存管銀行的條件等,更好地滿足當前網貸行業資金存管的市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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